原标题:关于茅台酒“大叶葵花”与“小叶葵花”商标的补说
在出口茅台酒商标历史上,曾有过两次改动,其中一次是1968年那段时期,因众所周知的原因,出口茅台酒“飞天”商标改为“葵花”商标,直至1975年恢复了“飞天”商标,沿用至今。这样一段商标变迁的历史不长,应该是清清楚楚的。
但是,在本世纪之初,随着茅台酒收藏热逐渐兴起之后,在国内外陈年茅台酒拍卖会上出现“葵花”茅台酒,然而因“葵花”商标图形不同,业界以“葵花”商标上叶片的大小加以区别,称为“大叶葵花”和“小叶葵花”。随之而来,在茅台酒各类收藏书籍、报刊、杂志和传媒等就有所记载。
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,鲜为人知的事实是什么?
笔者曾在《“飞天”与“葵花”商标之谜》(《世界之醉》2015年第63期)和《续写“飞天”与“葵花”商标之谜》两篇文章中,毫不避讳地加以叙述和修正。最近,在调查中又收集到一些有关的新资料和情况,因此之故,对这个问题作些补充说明。
▲四种“葵花”商标制作的设计稿
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档案馆,现存1966年该厂委托贵阳市工艺美术研究所为“葵花”商标制作的设计稿,共有四种。
经仔细观察,这四种“葵花”设计画稿,贴在原“飞天”商标上,画稿的笔触和粘贴的痕迹可见,而且设计稿的背面有“飞天”商标印压的特征。一般认为,设计者采用改换图形“移花接木”的手法,图的是省事。乍眼一看,难以分辨是绘制还是印刷的。档案馆里的“葵花”商标秘不示人,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真实的细节和重要的史实。
1997年建成的国内最大茅台中国酒文化城,在展厅里陈列有贵州茅台酒“葵花”商标两种,图形、颜色和字体完全不同,名称也出了问题。一件是“葵花”注册商标(葵花隶书体,花为异形字 SUNFLOWER),一件是“蔡花”设计稿,两件都是复制品。据该馆工作人员证实,均是上海永序工程有限公司后期制作的。
这里必须指出“葵花”商标设计稿的错误,把“葵花”错写成“蔡花”,受委托单位将错就错,以原样复制。前来参观的观众,毫不知情,其宣传效果和影响不可低估。
令人费解的是,如此“大叶葵花”商标设计稿,居然有人动作,将商标名称“蔡花”改为“葵花”,命名为“大叶葵花”茅台酒,活灵活现地在2012年杭州西泠拍卖会上亮相,并收录在赵晨著《茅台酒收藏投资指南》(2014年2月第二版第90、91页)。
原来,拍卖会只出现一瓶250克“大叶葵花”茅台酒。后来,在许大同主编《国酒茅台鑑藏》(2014年12月第一版第067、068页)图录里,出现500克“大叶葵花”茅台酒。另有一种500克“大叶葵花”茅台酒,商标上贵州茅台酒的“貴”字是繁体字,中国贵州茅台酒厂的“國”“厰”字是繁体字,这文字上一繁一简的差别成了“葵花”茅台的第三种,留下了一个疙瘩。
正因为“大叶葵花”茅台酒已收录在茅台酒收藏类书籍、报刊、杂志等 媒体上,影响甚广。由此,可以把他当作研究的对象,教学的对象,帮助人们发现、分析、识别和判断这种现象,提高辨识的能力。读历史,也是读现实。读出茅台商标历史本来面貌乃至人性的另类观察。
前不久,茅台品藏家2023年新春联谊会在京举行,顾名思义,茅台老酒的“品”与“藏”,是很好的粘合剂,它的潜台词是什么呢?“品”出味道,“藏”出真假。葵花里看葵花,真的就可以分辨清楚了。
商标的改换用于不同时期,从变化中揭示和传递重要信息。自从1968年“葵花”商标使用开始,出口茅台酒商标上的贵州茅台酒的繁体字“貴”改为了简体字“贵”;原来“贵”字的笔画少了一横,也予以修改后正确无误了;厂名也统一为简体字。这成为了出口茅台酒商标的新特征。
早在1958年为推行汉字简化,内销贵州茅台酒商标繁体字改为简体字,两者前后相差十年左右。
我们解读茅台商标的历史,一定要区分判断和事实。所谓“大叶葵花” 商标设计稿,这个判断究竟是否符合事实?唯有所谓“小叶葵花”是出口茅台酒注册商标?回答是肯定的。
在我国,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,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得注册,就标志着他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,并受到法律的保护。围绕茅台商标改换工作,外贸部门与茅台酒厂的利益是一致的,从上到下达成的共识。除政治层面的要求外,归根究底,是维护茅台酒商标信誉,并获得法律的保护,这是前提条件。
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(按2013年修正版解释),第二章“商标注册的申请”第二十四条: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商标的,应当重新提出申请;第五十六条:注册商标的专用权,以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标为限。
1968年3月30日办理“葵花”商标,第36类,酒类注册申请,按照业务隶属关系,及时通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贯彻执行,有效地应对了这一时期的变化。
在计划经济时期,在实行工贸结合的机制下,通过严格把关,密切配合。使其出口茅台酒商标改换的工作顺利完成。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于: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不同,“小叶葵花”是注册商标合法的,受到法律保护;“大叶蔡花”未经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。这是商标的本质所决定的,换句话说,这就是改换商标的目的所在。
试想一下,出口茅台酒不使用注册的“小叶葵花”商标,而使用未注册的“大叶葵花”商标,显而易见,这违背了出口商品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规定,又不符合市场运作的逻辑。另一方面,从商标注册的性质和作用来说,因商标专用权的排它性,决定了出口茅台酒“葵花”商标只能有一种,不允许有第二种“大叶葵花”商标。
如果说“大叶葵花”与“小叶蔡花”两种商标同时使用过,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错误判断,是站不住脚,行不通的。总之,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,才能弄清“飞天”与“葵花”商标的关系,分清“大叶葵花”商标是设计稿,“小叶葵花”是出口茅台酒注册商标。在茅台酒商标史上“葵花”商标发挥了应有的作用,留下特殊的印记。
记录历史,因为历史是注定的。出口茅台酒“葵花”和“飞天”皆为商标的历史,它承载着厚重的茅台文化。毋庸置疑,在茅台酒发展中,品质是最直接的体现,但离不开商标的法律保护。这就是所有的中外名牌商品都具有的成功经验。
参考资料
[1]中国贵州茅台酒厂(集团)有限公司档案
[2]《辞海》(1997年版)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8月第一版第555页
[3]原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档案